(2016)川08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元礼申请执行罗敏、罗映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礼,罗敏,罗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元礼,男,汉族,生于1940年8月1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被执行人:罗敏,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6日,住广元市元坝区柏林沟。被执行人:罗映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1日,住广元市元坝区柏林沟。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敏、罗映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敏、罗映文的银行存款8419.60元(其中本金7875.60元、诉讼费494.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苏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