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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曾信桃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信桃,周贤明,朱宏灯,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65号申请人曾信桃,女,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日,中专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周贤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7日,大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朱宏灯,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7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6698,地址重庆市开县白鹤工业园区。申请人曾信桃与被申请人周贤明、被申请人朱宏灯、被申请人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曾信桃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宏灯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AHX**的小型轿车一辆、对被申请人周贤明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开县XX街道办事处XX东路XXX号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曾信桃的女婿唐小波以其在所有的渝FXX**号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信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宏灯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AHX**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年。二、对被申请人周贤明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开县XX街道办事处XX东路XXX号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三、对申请人曾信桃的女婿唐小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XX**的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辉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