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翁丽君与王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丽君,王爱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225号之二原告:翁丽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岑翼宇,公司员工。被告:王爱弟,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丽君诉被告王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翁丽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