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黎洪诉宋君等人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洪,宋君,刘飞,梁琳,王先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402-1号原告黎洪,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东门路248号。委托代理人洪杭燕,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正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君,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路陵园巷254号。被告刘飞,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676号。第三人梁琳,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长征南路89号。上列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先锦,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新站镇太白大道路2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洪诉被告宋君、刘飞,第三人梁琳、王先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黎洪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强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冉 蓉赵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