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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秀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4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秀美,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发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21时20分许,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郭前路东方高尔夫小区沿街一无名游戏机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有人利用“海洋之星”6人型赌博捕鱼机进行赌博,当场抓获该游戏机店管理员刘某某和现场参赌人员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并从刘某某处提取到营业款人民币9850元,用于“上分”的感应芯片一片和“海洋之星”6人型捕鱼赌博机一台。经查,该游戏机店系被告人陈秀美所经营,并以每月工资人民币2600元雇请刘某某负责现场管理,给玩赌博游戏机的人员上分、退分、退币。自2015年8月初至2015年8月14日案发时止,被告人陈秀美在该游戏机店内摆放一台“海洋之星”6人型赌博游戏机进行营利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1191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秀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秀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秀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陈秀美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郭前路东方高尔夫小区沿街自己经营的游戏机店内,放置一台“海洋之星”6人型赌博捕鱼游戏机,并以月工资人民币2600元雇请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现场管理、上分、退分、退币。2015年8月14日21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有人利用“海洋之星”6人型赌博捕鱼机进行赌博,当场抓获该游戏机店管理员刘某某和现场参赌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并从刘某某处提取到赃款人民币9850元,用于“上分”的感应芯片一片和“海洋之星”6人型捕鱼赌博机一台。至案发时,被告人陈秀美从中获取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1191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秀美于2015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秀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到案的赌博机、赃款等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店面租赁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讯问录像,福州市晋安区泉头农场泉头村出具的帮教证明,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1191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秀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秀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罚金,且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经调查认为陈秀美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故对被告人陈秀美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秀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秀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暂扣在案的六人型赌博捕鱼机一台,感应芯片一片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19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田珍人民陪审员  黄燕玲人民陪审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