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8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建平与刘飞、王慧、刘翠莲、杨启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平,刘飞,王慧,刘翠莲,杨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831—2号原告郭建平,男,1969年1月7日出生。被告刘飞,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被告王慧,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刘翠莲,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被告杨启荣,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平与被告刘飞、王慧、刘翠莲、杨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杨启荣名下的陆地巡洋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郭建平所有的房屋一套、郭建平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告杨启荣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杨启荣名下的陆地巡洋舰牌小轿车(车牌号:陕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告杨启荣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