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日写(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日写(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204号原告吴建军。被告日写(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郁金香路489号。法定代表人ENDOTETSU(远藤徹)。委托代理人潘燕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吴建军与被告日写(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建军、被告日写(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龙、于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军诉称:本人于2015年8月17日入职被告处,依照公司要求从9月1日起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约定试用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止。在2015年11月3日,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且被告拿出一份《录用考核申请/审批表》让本人签名,由于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告被迫签名同意。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被告日写(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我公司模具加工课KF班员工,进入公司两月以来,负责的模具增面模编号11079、11080,增面模的修理次数一般为一到三次,而吴建军负责的11079、11080都修理了5次/面以上,且同样的问题点毛边反复修理仍然出现,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技能不足,部件的配合间隙没有控制好。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不予录用。被告向原告说明了其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并告知不予录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被告认为原告在试用期期间,其工作表现并不符合被告的录用要求,故对原告不予录用,并于2015年11月3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被告在审理中提供模具调整工事联络书、录用考核申请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在制造编号为11079的两份模具调整工事联络书中,注明模具存在“进胶不均”、“竖毛边”、“流道排气深度不够”等问题,在制造编号为11080的两份模具调整工事联络书中,注明模具存在“进胶不均”、“竖毛边”、“产品斜销低多肉”等问题;在录用考核申请审批表中,被告公司两级主管对原告的评价分数为61分、62分,并言明其钳工技能不能满足公司内的要求,公司用人部门、管理部门注明“不同意录用”,原告在该表右下方签字并注明“同意”。对于上述两份证据,原告表示认可。另查明:原告因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18日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该委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申请。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模具调整工事联络书、录用考核申请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离职申请及交接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该期限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择业要求进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表现。本案中,被告提供了诸如模具调整工事联络书等证据证明在原告试用期间对其进行了技能评价和考核,其对原告的最终评分和考核结果属于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发展要求所自主决定的范围,且原告也在录用考核申请审批表中对于考核结果签字确认并表示同意,在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字行为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本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原告不予录用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诉请于法无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建军的诉讼请求,被告日写(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不支付原告吴建军赔偿金。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严月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