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613号原告成某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