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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613号原告成某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