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梅峰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560号罪犯林梅峰,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7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7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24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2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梅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梅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梅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梅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梅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