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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国勇与沈国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勇,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勇。被执行人:沈国华。徐国勇与沈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国勇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经执行,已拍卖被执行人沈国华名下车牌号为浙A×××××。拍卖所得价款在扣划相关费用之后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星星港湾花园文斓苑64幢8单元(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为抵押权人,共有权人沈丽丽)和星星港湾花园江月居24幢(中国建设银行西湖支行为抵押权人,共有权人为沈丽丽)。另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查明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徐国勇执行到人民币401483元,被执行人沈国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3015元(逾期利息另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施国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洁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