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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刑初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魏威,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魏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苏C×××××重型自卸货车,在由西向东行驶出沛县龙固焦化厂门前公路左转弯后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沿龙固焦化厂门前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王小菊搭载陆雪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小菊、陆雪当场死亡。经鉴定,王小菊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陆雪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沛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小菊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拨打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后又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沛)公(物)鉴(法)字(2015)89号、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徐)公(物)鉴(交)字(2015)1028号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沛公交认字(2015)第3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登记簿,证人陆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辩护人提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被告人王某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同时驾驶机动车转弯进入道路过程中观察疏忽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真实客观有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沛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王某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王 康人民陪审员 XX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