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富智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富泰京精密电子(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413号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一号院(非中心)1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余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生,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富智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哲生,职务不详。被告富泰京精密电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城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智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富泰京精密电子(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七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