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智莉与郑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智莉,郑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423号原告孙智莉,女,汉族,生于1965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郑晓婷,女,汉族,生于1988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智莉诉被告郑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智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智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智莉承担。审判员 张添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