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文川申请丁树春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川,丁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川,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丁树春,男,回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树春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