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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爱国与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国,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41号申请人:徐爱国,男,1975年12月2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A座19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200366-5。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国与被告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爱国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爱国名下赣M×××××奔驰小型越��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3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甘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