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立新与被告刘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95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退还原告75元。审判员 张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