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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张乐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国英。委托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乐清。委托代理人孙秀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英诉被告张乐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陈国英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