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张乐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国英。委托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乐清。委托代理人孙秀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英诉被告张乐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陈国英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