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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珏因与被上诉人冯焕以及原审被告曹军、周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珏,冯焕,曹军,周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珏(又名王娟),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和亭,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茜,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焕(又名冯有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阳区。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曹军,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亚东,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横山县,系曹军的妹夫。原审被告周文瑞,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上诉人王珏因与被上诉人冯焕以及原审被告曹军、周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5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和亭、张茜,被上诉人冯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原审被告曹军的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原审被告周文瑞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曹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5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136元,退还上诉人王珏。审 判 长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高 清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