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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508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长 王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熊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