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雪伟与罗从肖、王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伟,罗从肖,王从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601号原告:宋雪伟,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从肖,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从山,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雪伟诉被告罗从肖、王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雪伟撤回对被告罗从肖、王从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雪伟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