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雪伟与罗从肖、王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伟,罗从肖,王从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601号原告:宋雪伟,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从肖,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从山,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雪伟诉被告罗从肖、王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雪伟撤回对被告罗从肖、王从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雪伟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