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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修执字第516号王青霞与郑桂花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霞,郑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王青霞,女,汉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郑桂花,女,汉族,修水县义宁镇卫前社区申请执行人王青霞与被执行人郑桂花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992元,已执行10000元,未执标的339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桂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理松审判员 马 首 智审判员 胡 桂 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 绍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