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青岛鑫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崔长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洪亮,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俆付波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