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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伟光与任绪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光,任绪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855号原告王伟光。被告任绪田。委托代理人吕光芒(一般代理),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君(一般代理),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光与被告任绪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光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