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37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广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