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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37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广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