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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何金琼、邓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金琼,邓立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被告何金琼,女。被告邓立杰,男。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金琼、邓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二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院。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