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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丁淑芸等与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芸,张捷,王传芳,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丁淑芸,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捷(曾用名张思捷),女,199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传芳,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良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组织机构代码:78061309-3。法定代表人孙东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斌,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淑芸、张捷(曾用名张思捷)、王传芳与被告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丁淑芸、张捷(曾用名张思捷)、王传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淑芸、张捷(曾用名张思捷)、王传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芸、张捷(曾用名张思捷)、王传芳撤回对被告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丁淑芸、张捷(曾用名张思捷)、王传芳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