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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看守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未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方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三轮车,从乐清市虹桥镇大崧上岙村驶往虹桥镇龙泽村方向,当日9时25分许,途经虹桥镇南阳村隧道路段时,刮擦右侧逆向行走的行人即被害人金某,造成金某摔倒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甲叫他人报警,并将被害人金某送医治疗,后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被告人方某甲于当晚在交警通知下到达虹桥镇上岙村村委会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乐清市公安局尸表检验报告,被害人金某的损伤性状特征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由于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车辆技术检验,被告人方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该车存在安全隐患。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方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金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图、事故照片及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复印件、入院死亡记录、死亡证明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款收据、证人周某、方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尸表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人口信息情况、身份证复印证、户口本复印件、前科核实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方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方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妥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乐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黄 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