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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80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景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