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惠根与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惠根,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202号原告金惠根。被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联锦大厦A楼12层。法定代表人罗维奇。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惠根诉被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惠根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惠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惠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