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鸿伟与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迎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伟,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迎合,徐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陈鸿伟。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迎合。被执行人:徐惠。关于陈鸿伟申请执行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迎合、徐惠借贷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洛仲字第2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执103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