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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薛永森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森,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03号原告薛永森,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陈营鋆,男,35岁,汉族,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黄岛区。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森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