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宋宝国与徐海林、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国,徐海林,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宋宝国,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海林,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伟,女,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宝国申请执行徐海林、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宝国同意被执行人徐海林、黄伟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宋宝国申请并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2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