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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0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凯诉王雷鸣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凯,王雷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04346号原告:魏凯,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雷鸣,男,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魏凯诉被告王雷鸣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雷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凯诉称:2015年8月24日被告立据借何伟8万元,约定2015年10月25日偿还,原告是担保人。到期后被告拖欠不还,原告作为担保人清偿了8万元债务,原告依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雷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王雷鸣以进货为由,立据借何伟人民币8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10月23日,原告是担保人。到期后被告拖欠不还,原告清偿了8万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何伟的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替王雷鸣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足以认定,王雷鸣应当偿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偿还利息的证据,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雷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魏凯人民币80000元。二、驳回原告魏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雷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宝琴审 判 员  刘晓勇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颍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