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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诉被告罗红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882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92年12月15日,汉族,重庆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维义,乐至县童家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生于1989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伍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