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江洋诉李国军、张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洋,李国军,张艳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91号原告李江洋,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艳芹,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江洋与被告李国军、张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洋的委托代理人齐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军、张艳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江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国军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分别出具77000元与103000元的借据两枚。2015年7月23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8000元,又出具借据一枚。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38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8000元。被告李国军、张艳芹未答辩。原告李江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3枚,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38000元。被告李国军、张艳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李国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合计在原告处借款18000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李国军、张艳芹又在原告处借款5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38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属实,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借款,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李国军单独出具借条的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江洋偿还借款180000元;二、被告李国军、张艳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江洋偿还借款58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江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4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军负担1970元,被告李国军、张艳芹共同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