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锡交与张昌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交,张昌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张锡交,男,汉族,1930年7月6日生。被告张昌政,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新县张锡交与被告张昌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交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昌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锡交负担。审 判 员 陶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方贤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