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32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水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泸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321刑初18号公诉机关泸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4月2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泸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泸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建华,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晚18时许,4名陌生男子(无法核实4人身份信息)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忙拉运锯材,并答应给他400元的运费。李某某开着田野牌越野车到泸水县上江镇丙贡村板瓦水库公路边,4名陌生男子将36件锯材装上车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了一段路程后因车辆出现故障抛锚,就步行离开车辆。车辆随后被巡逻的边防武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36件锯材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的云南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锯材材积为0.4358立方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有: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在量刑时具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2、被告人运输的木材材积较小,且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运输未实现,是犯罪未遂。综上,建议法庭对��告人判处拘役5个月。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晚18时许,4名陌生男子(无法核实4人身份信息)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忙拉运锯材,并答应给他400元的运费。李某某开着田野牌越野车到泸水县上江镇丙贡村板瓦水库公路边,4名陌生男子将36件锯材装上车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了一段路程后因车辆出现故障抛锚,就步行离开车辆。车辆随后被巡逻的边防武警查获。经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5】木检字第9号木材材积检验报告书鉴定,涉案的36件锯材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的云南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锯材材积为0.4358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交单,证实怒江州公安边防支队蛮云边境检查站于2015年11月19日将查获的红色越野车一辆、红豆杉原木36件移交给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接收后进行立案侦查。2、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9日19时10分许,怒江州公安边防支队蛮云边境检查站官兵在上江镇板瓦水库堵卡时,发现路边停着一辆无人看守的红色越野车,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红豆杉原木36块。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0日8时,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5、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泸森公林罚决字【2014】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购、运输中缅木莲16件,材积为0.6216立方米被泸水县森林公安���在上江镇新建村委会南坝河组13号其家中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16件中缅木莲;(2)予以木材价值2倍1000元的罚款。6、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5】木检字第9号木材材积检验报告书,证实涉案的36件锯材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的云南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锯材材积为0.4358立方米。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所处的具体方位。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了疑似红豆杉锯材36件、田野牌越野车1辆及钥匙1把。9、车辆信息查询,证实涉案的田野牌越野车,该机动车所有人是李某某。10、情况说明,证实���押物品存放在泸水县森林公安局。1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材积达0.4358立方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5个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交的扣押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作出处理,上缴国库,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雪勤审判员 密贵四审判员 和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新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