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贺永兵与王洪兵、吴远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兵,王洪兵,吴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贺永兵被执行人王洪兵、吴远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0726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贺永兵、吴远兰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