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引过诉田全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引过,田全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81民初368号原告许引过,女,1960年6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桑镇永流村*组村民,现住本村123号,身份证号:6104211960********。被告田全省,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桑镇永流村*组村民,现住本村123号,身份证号:6104211961********。原告许引过与被告田全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引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全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引过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元月结婚,婚后生两个男孩,现孩子已长大,成家上班。婚后两人感情不和,一直打打闹闹,被告句句话出口都是伤害原告,根本无法忍受,并且被告怂恿儿子跟原告闹别扭,更让原告伤心。现起诉法院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田全省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两人婚后感情不和,实属不实。两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育有两子,两人同舟共济共同打拼,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立业,还分别给两个儿子置了两院房产。原告一直当家,家里的农业收日及被告在外打工收入,均交由原告支配,家庭相处和睦。近年来,原告与娘家姐妹发生矛盾,导致患上了抑郁症,经常疑神疑鬼,且阻止被告与亲戚朋友交往,无事生非,和被告是有吵架,被告忍让安抚。被告还多次劝原告看病,被告对原告关怀无微不至。原告称被告怂恿儿子跟原告闹别扭,实属不实之词。2016年春节被告在工地看守仓库未回家过年,二儿子正月初三开车与表兄妹外出游玩,晚上回家后,原告认为二儿子是到工地看望被告,随之与儿子大吵大闹,不理儿子解释。第二天到其姐家质问表侄,并在表姐家混闹,儿子因此事不满,提前离家上班。此事被告并不知晓。原告称,从2012年开始分居之谈不实。原告虽在外地打工,每逢节假日都按时回家,不存在分居。综上所述,被告认为两人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为了维护家庭团结和睦,被告愿意为原告继续治病,尽丈夫应有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主张,被告缺席未到庭,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不能查明案件事实,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引过起诉要求与被告田全省离婚的诉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引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峰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