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林华昌与麦建明、黄兆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昌,麦建明,黄兆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229号原告林华昌。被告麦建明。被告黄兆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责人郭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昌诉被告麦建明、黄兆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皓钧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