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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文翠与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翠,王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938号申请人刘文翠,女,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赛梨寨村。被执行人王继华,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刘文翠申请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继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翠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巴彦 乌拉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玛希毕力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