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XX贝与吴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扣划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贝,吴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XX贝,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吴清武,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XX贝与被执行人吴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曲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吴清武至今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清武在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曲江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116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世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