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曾旭志、杨军、赖见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曾旭志,杨军,赖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387号原告: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住所地:三台县耀森路中段(原社保局用房)。被告:曾旭志,男,汉族,住三台县新德福田村。被告:杨军,男,汉族,住三台县北新德福田村。被告:赖见,男,汉族,住三台县新德镇金伏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曾旭志、杨军、赖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