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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清芳与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芳,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379-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芳,女,农民。被执行人段志强,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2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以本金30000元计算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8000元计算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3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志强在榆阳区***村处有集体分红5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志强在榆阳区***处的集体分红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