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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慧颖与冯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颖,冯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27号原告刘慧颖,女,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被告冯誉文,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通过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栗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