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慧颖与冯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颖,冯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27号原告刘慧颖,女,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被告冯誉文,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通过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栗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