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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贾亚东与邢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亚东,邢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361号原告贾亚东,男,出生于1984年4月10日,汉族。被告邢花敏,又名邢华敏,女,出生于1975年4月15日,汉族。。原告贾亚东诉被告邢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由审判员马秀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亚东、被告邢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日,第三人邢建敏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贾亚东借款7000元,邢建敏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三日内付清,被告邢华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邢建敏迟迟不予理会,被告邢华敏据与承担担保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11月1日案外人邢建敏与被告邢华敏共同给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2015年11月1日,案外人邢建敏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三日付清,被告邢华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证据二、原告贾亚东于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放弃声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自愿放弃向借款人邢建敏主张权利。被告邢华敏辩称原告起诉理由不是事实,当时被告不情愿为邢建敏担保,所以在借条上签名为邢华敏,与被告身份证上真实姓名邢花敏不符合,另外被告邢华敏在原告与邢建敏的借款关系中只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1月1日邢建敏手头紧张需要用钱,并由被告邢华敏担保从原告储蓄卡、刷卡11000元,邢建敏已还原告4000元,下欠7000元,被告邢华敏在借款人邢建敏出具的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捺印,约定三日付清。后经原告催要,于2016年2月24日,邢建敏用转账方式付给原告200元,下欠6800元没有归还,担保人邢华敏未履行担保人义务,故原、被告形成纠纷。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放弃声明一份,自愿放弃向借款人邢建敏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被告邢华敏在借款人邢建敏出具的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邢华敏归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邢花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邢建敏欠原告贾亚东款6800元,并从2016年1月12日起以本金680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花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陈俊长审 判 员  马秀玲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雨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