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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罗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292号罪犯罗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撤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06)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第三条即“被告人罗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罗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罗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罗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日(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