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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国宾与梁永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宾,梁永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宾,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梁永锦,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第四监狱。本院申请执行人李国宾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永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1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00000元,未执行标的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