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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21民初171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5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