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方荣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54号罪犯方荣德,男,汉族,初中文化,1948年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沭刑初字第0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荣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四百三十九元零四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13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荣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方荣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方荣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违法所得已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沐阳县)借方凭证、现金收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荣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荣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